信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发布: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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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业法通常还应该对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并指出禁止事项。一般规定有: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令信托公司作出业务及财产状况报告和提交文件账簿,可令下属公务员检查信托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主管部门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在认为必要时,可下达变更业务种类方式及停止业务的命令,或其他有关必要的命令。信托公司违反法令、章程及主管部门的命令,或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时,主管部门可令其停止业务或更换理事、监事,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对接到停止业务命令的信托公司,视其整顿情况,认为必要时,可撤销其营业执照。从事信托公司的经常事务的经理或理事,若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业务时,须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等。

  我国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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